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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异地购房将暂停提取公积金!在柳州有这些行为的,将被公积金“拉黑”!

南国今报 2020-08-29


近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从9月6日起,在非柳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调整通知显示,

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购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在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后,因工作调动在柳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9月6日起,暂停受理其他异地购、建住房及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如:

夫妻两人,丈夫户籍在玉林,妻子户籍在百色。丈夫工作调整,从来宾的单位调到了柳州的单位。夫妻俩在同一个城市,两人都在柳州缴存公积金。

那么这对夫妻在玉林、百色、柳州买房,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若是在桂林买房则不能提取。若是在来宾有房贷,则可以继续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目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已达到88%以上,政策调整有利于支持大多数刚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投机性住房需求,并遏制骗提住房公积金现象。


关于不能提取公积金和公贷那些情况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近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出台《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失信将列入“黑名单”。若行为恶劣,将不得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个人失信


办法规定,个人失信分为一般和严重失信两大类。


一般失信行为有: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3期)或者累计6期(含6期)未还款的;

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未遂,或不当提取后,按通知要求按时全额退回的;

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严重失信行为有:

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6期)以上或者累计12期(含12期)以上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未按通知要求按时全额退回的;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配合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未按要求限期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此外,若发生2次(含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失信


除了个人失信,还有单位失信行为,也分为一般和严重两大类。


一般失信行为有:

经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经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经书面督促无效的。


严重失信行为有:

单位存在过失,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经书面督促后,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

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经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配合自愿缴存人员为达到逃避缴交责任、降低缴存额等目的,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往单位统一缴存的;

拒绝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失信将纳入黑名单


出现了失信行为将会受到怎么样的惩戒?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的,个人不良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骗提、骗贷的一般行为3年内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是严重的5年内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性质恶劣的将停止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若是单位失信,一般情况被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严重失信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等。


主动改正有望修复信用


据悉,该办法是柳州住房公积金领域最严的一次,若个人或单位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还可以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的失信管理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失信的个人或单位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失信管理五年期满,经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如限制期满后,仍不纠正的个人和单位,失信信息继续有效,直至失信行为纠正为止。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廖艳明

值班编辑丨陈   枫

值班主任丨何继权

值班总编丨唐   智

出品 | 南国今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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